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的起诉后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起诉证据的提供者为原告,原告在诉讼中占有主动地位,对其科以提供起诉证据的责任,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提交解决的纠纷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2)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3)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4)证据和证据来源,可能提出的证人姓名和住所。
(5)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的证据材料。原告将起诉证据呈交法院后,法院应及时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于欠缺起诉证据的情况,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不予补正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法院对起诉证据的审查应当只是法律上的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能对其作实质审查。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时的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启动,实质性审查有悖于诉权的保护,所以,对原告的起诉证据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不宜作苛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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